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北海市海城區突發環境
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北城政辦〔2018〕89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事業、企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北海市海城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北海市海城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規范和強化全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體系,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北海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三)工作原則。
1.依法依規,明確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我區環境應急管理,明確各街道辦事處及部門在突發環境事件響應過程中的職責,使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
2.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居安思危,及時預防、控制、消除各類環境安全隱患,提高防范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盡可能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3.屬地管理,分級響應。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體系,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各街道辦事處及部門作用,并依靠社會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4.平戰結合,整合資源。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的專業和企業環境救援力量,整合現有的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應急物資信息,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海城區行政區域內或跨區縣(含海城區)的除輻射環境污染事件以外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五)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主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跨?。▍^、市)突發環境事件。
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跨區縣突發環境事件。
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或較大村委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5.包含以下情形的突發環境事件,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報告: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或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類重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市或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二、組織體系
(一)領導機構。
1.成立海城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由對接環保工作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安監環保局局長擔任。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為:區監察委,區委宣傳部,區安監環保局、發改局、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農林水利局、衛計局、海洋與漁業局、商投局、旅游局,海城公安分局,海城區國土分局,市交警支隊第一大隊、第三大隊、第四大隊,海城區消防大隊,各街道辦事處。
2.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落實區委、區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策部署;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指揮我區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
(二)辦事機構。
1.區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海城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安監環保局,由區安監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本區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編寫、報送;組織修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參與事件的調查、指揮、救援、處置及后評估;承辦區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區監察委:負責對相關部門履行環境安全監管職責和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查處應急處置過程中行政監察對象違法違規行為。
區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的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輿論;會同相關部門管理、協調和指導媒體的采訪報道工作。
區安監環保局:承擔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事務,組織制定(修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報告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損害后評估工作,協助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工作。
區發改局:參與應急能力建設項目規劃和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區工信局: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煤、電、油等物資的調運工作,協調上級部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公用通信網通訊服務;協調市供電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時電力供應保障工作。
區教育局:負責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指導事發地學校師生緊急避險和疏散。
區民政局: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轉移群眾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財政專項經費的籌措、撥付和監督使用;支持應急救援隊伍及能力建設。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將公路、水路交通事故等引發的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區人民政府并通報區安監環保局,按照部門職責開展污染源排查,參與相關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通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水運交通設施搶修,保障交通運輸暢通。
區農林水利局:負責將農業面源、農業生產活動等原因引發的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區人民政府并通報區安監環保局,按照部門職責開展污染源排查,參與相關環境污染的調查、應急處置,組織突發環境事件中農田土壤、農作物、牲畜的受污染情況的核定、損失量統計和評估以及賠償糾紛的調解處理。負責對接市氣象部門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監測數據和氣象預報信息,為及時預警和處置環境事件提供科學依據。負責組織協調水庫庫區污染事件應急救援所需船舶,協調相關部門確保群眾用水安全供給。
區衛計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護,協助市疾控機構做好防疫工作,開展防范環境污染損害人體健康知識的宣傳和健康損害鑒定;負責臨時轉移人員安置點和避難場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管理區海洋環境的調查、監視和評價,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將涉及漁業船舶、漁業養殖的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區人民政府并通報區安監環保局,按照部門職責開展污染源排查,參與涉及水產品、水生珍稀動物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受環境事件影響的水產品、水生珍稀動物的救助轉移以及傷殘和死亡原因鑒定、損失量的統計與評估、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處理,監督指導受污染和死亡水產品、水生珍稀動物的無害化處理。
區商投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時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組織、調運和供應工作。
區旅游局: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旅游區保護,配合相關部門核實有關污染清除和損失費用。
海城公安分局:負責對環保等行政部門移交的環境事件進行核查,如構成刑事、治安案件的,依法進行偵查,并對嫌疑人進行抓捕,將進度情況報告區人民政府并通報區安監環保局,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污染源排查。負責重點保護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網絡監控與安全保障工作。
海城區國土分局:負責將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區人民政府并通報區安監環保局,按照部門職責開展污染源排查,參與相關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交警支隊第一大隊、第三大隊、第四大隊:根據事件影響范圍臨時封閉道路并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件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的交通管制及疏導工作,確保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開展。
海城區消防大隊:負責組織、指揮、實施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組織撲救現場火災、控制危險化學品泄漏,協同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消除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參與對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環境事件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在上級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和指導下,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各項決議和部署,調集應急物資和器材,并為參與應急救援、處置的隊伍和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保障。
區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部門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四)應急工作組
根據不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應急工作組,在區環境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各應急工作組按照分工實施應急響應,認真落實區環境應急指揮部部署的各項決議和部署,并將階段性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向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各部門按照預案中明確的部門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并將工作情況提交牽頭部門統籌匯總。
1.綜合協調組。
由區安監環保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傳達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指示,報送環境事件信息,辦理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相關文電、簡報,協調有關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區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各項任務,為整個應急處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務。
2.環保組。
由區安監環保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并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評估、事件原因的調查,指導環境污染事件的救援處置工作,組織污染源排查,對污染的控制與消除、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決策提出建議。
3.宣傳與信息組。
由區委宣傳部牽頭會同區安監環保局、事件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組成,指導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報道,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新聞發布工作,及時發布事件及處置信息,回應公眾關切。
4.專家咨詢組。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聘請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軍隊、企業等有關技術人員組成專家咨詢組,主要負責對污染趨勢進行分析研判,指導制定污染處置方案,為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政策、技術咨詢和建議。
5.水利水文和飲用水保障組。
由區農林水利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水文監測,制定水源調度方案;由區住建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制定應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據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組織實施,保障受污染地區群眾的飲用水供給。
6.救援處置組。
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牽頭會同海城區消防大隊、海城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組織人員有序疏散,實施應急救援、處置方案,指揮和組織各類應急救援、現場處置,實施應急救援、處置。
7.醫療防疫組。
由區衛計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組建醫療救護、應急防疫專業隊伍,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護、衛生防疫、飲用水水質監測、環境污染損害知識宣傳、環境污染人體損害的鑒定和公眾心理咨詢工作,提出衛生處置措施和建議。
8.維穩組。
由海城公安分局,交警第一大隊、第三大隊、第四大隊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應急事件時社會治安和秩序的維護、交通管制以及視情況實施相關強制隔離措施。
9.氣象組。
由區農林水利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組建氣象保障專業隊伍,負責日常氣象資料的收集和研判,向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相關區域氣象資料和天氣預報信息。
10.生產救援組。
按照環境事件受污染影響的物種類別和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分別由區農林水利局、區海洋與漁業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負責對受污染事件影響的農作物、珍稀野生動植物、水產、畜牧、海洋生物等進行保護和緊急救援,制定應急救援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11.責任調查組。
根據突發事件劃分等級,由相應的地方政府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調查,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的責任,涉及監察對象部分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12.后勤保障組。
由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應急所需各類物資聯系、征購、調撥,應急車輛調配以及應急隊伍的后勤保障。
三、預防和預警
(一)預防。
1.存在環境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根據環境風險評估和周圍環境敏感點調查情況編制和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要求報環保部門備案,落實環境風險主體責任,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環境風險隱患。
2.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安全隱患(包括可能次生環境污染的各類風險隱患)的排查、整改落實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預警及措施。
1.預警的發布與解除。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等級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情況緊急,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并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紅色預警。情況緊急,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并造成重大危害的,由自治區政府發布橙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并造成較大危害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發布黃色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藍色預警,并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預警的解除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預警發布單位通報解除。
2.預警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后果,應當采取下列1項或多項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責令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協調具有監測資質和能力的單位開展環境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5)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四、應急處置
(一)信息報告。
1.信息報告和時限。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報告,同時向區安監環保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各街道辦事處、區有關部門應按照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部令第17號)相關要求,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后,及時、準確地向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區人民政府根據《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海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北政辦〔2014〕198號)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對于已發生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同時抄送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于已發生的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
2.調查核實。
區安監環保局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區安監環保局負責調查何時,查明印發事件的污染源,確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況,必要時,請求市環保局給予幫助;對于對于較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先期調查核實,并配合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最終調查核實;對于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在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前,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配合市環境應急指揮部進行先期調查核實。
3.信息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是在對突發環境事件研判后上報信息,應在接報后1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方式直接報告;如不能按時上報信息,要說明原因。續報是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信息,視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情況可續報一次或多次,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應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采用書面報告。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4.事件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有可能對毗鄰?。▍^)造成影響時,由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再由自治區政府向毗鄰?。▍^)通報有關情況;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在啟動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區縣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二)先期處置。
1.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組織開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險源,嚴防污染物進入外環境,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
2.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赴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進行前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區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做好周邊群眾的安全防護和情緒安撫工作,并隨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3.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過多種渠道了解現場及周邊相關信息,同時赴現場做好應急調查、監測、處置工作,盡可能了解事件類型、發生時間及地理位置、水文情況、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數量、對飲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況、應急監測情況、人員傷亡與疏散情況、可能產生的污染隱患與后果、已采取的應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為應急響應與處置做好準備。
(三)分級響應。
Ⅰ級響應報請國務院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Ⅲ級響應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Ⅳ級響應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參照Ⅱ級響應)的同時,報請國務院組織實施Ⅰ級響應,并按照國務院應急指揮部的部署、決策開展救援工作。
2. Ⅱ級、Ⅲ級響應。
發生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分別自治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啟動Ⅱ、Ⅲ級級響應,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各應急工作組、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區人民政府、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調集相關應急力量,在自治區、市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落實上級指揮部的各項決定、部署。
3.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區人民政府同意后,負責啟動Ⅳ級響應,并開展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及時將現場處置情況報市指揮部。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迅速趕赴事發現場,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兼任現場總指揮。根據需要,請求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協助開展有關工作。
4.指揮與協調。
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別由國務院應急指揮部、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實施,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啟動并組織實施。
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等。
5.現場處置。
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1項或多項措施:
(1)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源擴散、人員救援與防護、信息通報與發布等方面的建議,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安排實施。
(2)開展污染源調查和監測工作,查實并切斷污染源頭,封鎖危險場所,嚴防危害擴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及時調整和優化監測方案,必要時建立聯合監測機制,為全面掌握污染情況提供數據支持。
(4)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5)調集相關應急物資,采取阻斷、覆蓋、隔離、過濾、清洗、封閉、中和、稀釋、轉移等措施處置污染。
(6)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6.應急監測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相關部門根據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分級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事件發生初期,現場指揮機構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地域特點迅速制定監測方案。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
7.專家會商。
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8.信息發布。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分別由國務院應急指揮部、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提出新聞報道意見及口徑,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委宣傳部統一發布信息。
9.應急終止。
(1)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①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經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
④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⑤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2)宣布終止。
Ⅰ級、Ⅱ級響應、Ⅲ級響應分別由國務院應急指揮部、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按程序宣布終止;Ⅳ級響應在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環境污染事故緊急處置完成后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按程序宣布終止并報告區人民政府、通報各有關單位,由區人民政府報告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
五、恢復與重建
(一)善后處置。
應急結束后,各成員單位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安置受災人員,清理現場、消除環境污染和生態恢復等各項善后工作。
(二)調查評估。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配合國務院、自治區、北海市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組織開展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方案。調查評估報告應在60天內報市人民政府,情況特殊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
六、應急保障
(一)資金保障。
為保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正常開展,用于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由擔負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由本級政府財政統一安排。
(二)裝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街道辦事處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范環境污染和擴散。
(三)通信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配備必要的不依托受災地公用電信網的通信裝備,如衛星電話、無線對講機及其它自建的集群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四)人力資源保障。
各部門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確保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五)技術保障。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建專業較齊全的精干的專家隊伍,確保在應急響應時相關專家迅速到位,及時為應急指揮提供技術支持。各成員單位應建立技術協作網絡,做好專業技術支撐。
七、宣傳、培訓和演練
(一)宣傳。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環保部門加強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防范意識、自救互救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鼓勵公眾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二)培訓。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培養環境應急處置、監測等專門人才,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三)演練。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八、獎勵與責任追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建立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一)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責任追究。
1.對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瀆職、失職等行為的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國有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預案管理
(一)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預案管理。區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本預案由區安監環保局負責解釋。
(三)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13日印發